2014-10-29
路透北京10月28日 - “立規矩才能成方圓”,中國四中全會通過依法治國的有關決定,尤其在司法改革方面濃墨重筆,同時在反腐及對政府權力邊界作為明確規定,不僅為本屆政府強勢推進改革及反腐保駕護航,亦對下行壓力仍大的中國經濟注入中長期利好。
作為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中國週二發佈的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明確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並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物件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要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180多項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納入改革任務總台賬,一體部署、一體落實、一體督辦。“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稱,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
中國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馬曉河認為,三中全會有60條,細化的具體改革舉措有336項,四中全會有180多項,兩個是相呼應的,前者集中在經濟社會生活的全方位改革,後者則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上。
“總的來說今後一切政府行為,市場行為都要依法進行,包括權力分配,資源配置,反腐等等都要納入法治軌道。”馬曉河稱。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司法改革大手筆**
儘管過去的十年中國經濟保持高增長,但不可否認也是中國法治環境倒退和腐敗最嚴重的十年,尤以司法領域最為嚴重。
據官方媒體統計,十八大以來截止今年9月7日,已有49名省部級官員落馬,包括號稱“政法王”的前政法委書記周永康,以及前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等。
馬曉河就表示,四中全會決定的亮點主要集中在司法體制改革方面,包括司法隊伍的專業化,這也是針對以往中國這方面問題較多,對司法系統官員很多是行政任命,對司法行業本身的專業性重視不足,導致執法公信力缺失。
四中全會決定明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同時提出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一位執業逾20年就職于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坦稱,自己所從事的律師職業更像半個生意人,一方面要去接案子找客戶,另一方面更需要與案件相關的司法機構搞好關係。
“案子能贏不能贏有的時候不是看你手裡的證據硬不硬,而是看你的關係靠山硬不硬,這裡面的水很深,這個領域確實需要好好改革。”她無奈地稱。
決定就明確提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洩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約束公權力,反腐制度化**
此外,四中全會對公權力的約束和反腐機制方面也有具體表述,其中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和加快推進反腐立法,無疑對釋放改革紅利,減少因部門利益影響立法進程提供制度保障。
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北京改革和發展研究會理事鄧聿文認為,決定在立法程式,政務公開,培養全社會公務人員法律意識等方面都有可圈可點之處,包括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等。
決定明確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協力廠商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而在反腐方面,決定也明確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物件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不過,鄧聿文就提到,雖然決定提出設立政府權力清單,但立法應該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公權力限制,另一個是對私人權利的保護,決定對後者有哪些權利表述的並不清晰。
資料來源: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