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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转型须注意设备折旧免税问题

为配合内地产业升级及拓展内销市场的需要,近年越来越多港商由来料加工转为独资企业,但当中衍生不少税务问题,并可能因此要面临很大财务负担,故此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和讨论。按照本港现行税务条例第39E条规定,过往港方投资内地机器设备所享有的折旧免税优惠已被取消,更有甚者,会被香港税局追讨过去几年的欠税,以至处以罚款。鉴於这类争拗诉讼将陆续出现,业界必须密切注视事态发展。

就此热门话题,中华厂商联合会早前举办「加工贸易转型的香港机器设备税务问题」研讨会,向中小企解释有关税例的最新情况。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董事潘慧明指出,机器(plant & machinery)的成本属资本性支出,在本港特订的税务条例下,企业可获给予扣除或折旧免税额的优惠。但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折旧免税额的资格,则受香港税务条例第39E条所限制。

该例早於1986年订立,并於1992年修订至现今版本,旨在限制纳税人透过各种方式,以机械或工业装置租赁安排来避税。由於有关安排往往牵涉香港公司拥有的机械或工业装置,长时间被境外公司使用,故此第39E条规定在这情况下,该香港公司不能再就有关的机械或工业装置,获得折旧免税额。
潘慧明解释,税局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有关机械是长时间放在内地厂房,不为香港公司所使用,涉及租赁成分,正好应合第39E条及第2条有关租赁(Lease)的限制,所以有关企业人不可再获给予折旧免税额优惠。

企业可能会收到税局来函,查问机械的使用情况,甚至会收到2002年度的追讨税单(追溯期长达6年,若涉及诈骗成分,追溯期更长达10年)。倘若欠税金额大,税局或会实施「实地审查及调查个案」(Field Audit and Tax Investigation),要求查看中港两地的帐簿、买卖、汇款等资料。

现时的争拗焦点落於如何界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以至生产设备谁属的问题。税局认为在来料加工的模式下,香港公司的角色既是贸易商,又是工厂,因为内地工厂不是独资企业,也没有内销权,其经营使费主要由香港支援。至於进料加工,税局认为香港公司的角色如同贸易商,内地工厂本质上是独资企业,成品也可用作内销。

按现行税务条例及执行指引第15号规定,香港公司从来料加工制造活动所得的利润,可按50:50的比率评税,税局特许就租赁的机械或工业装置,给予50%的折旧免税额,但有关规定不适用於进料加工。该条例又规定,如果香港公司在内地注入的机器是作为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的内地厂)的股本份额,就不得享有折旧免税额,因该机器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所拥有。

潘慧明又指出,对於来料加工厂转独资後以进料加工运作,税局能否引用39E不再给予折旧免税额,评税主任通常会向纳税人发出信件作详尽提问,如果机械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税局可能会引用39E驳回折旧免税额的申请,并有可能就怀疑个案进行实地审核及调查、追收过去6年欠税,或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对於业界的忧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早前表示,政府理解业界希望在上述情况下仍可获得香港的折旧免税额,但政府认为牵涉的问题复杂,包括这些在内地使用的机械,是否生产在香港应课税的利润?是否只用作制造售给有关港商的货品?有否曾被转售?以及是否已被其他人申索了折旧免税额等,要放宽有关限制,存在实质困难。

由於政府的态度相当坚持,可以预见越来越多企业会收到税局的查问或追讨信。潘慧明认为,若税局先行出信查问,意味著先礼後兵,只要企业合作处理得宜,应不会受罚;但假如税局直接要求实地审核,事情或较严重,但企业仍可与税局讨价还价,或能议出较低罚款,减低公司财务压力。

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分别
来料加工
• 经内地政府批核後,内地单位和港商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协议书,根据协议,港商不作价提供原料、技术知识、管理、生产技巧、设计、技术劳工、制造设备和机器,并为当地招聘的劳工提供培训和督导。内地单位提供厂房、土地和劳力,就此收取加工费,并将货品出口至港商。
• 根据以上安排,内地单位并无有关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拥有权,所有物料和成品皆归属於港商。
• 港商可在港进行买卖、设计、技术发展及其他商贸活动。
进料加工
• 在进料加工的运作下,内地单位通常为港商在内地所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 进口料件由内地企业进口,并在内地进行加工和销售。
• 港商可卖原材料给内地企业,原料和成品皆归内地企业所有,成品不一定卖给提供原料的单位。
• 港商向内地企业买入成品再转售客户。
• 港商可以买卖或注资的形式提供机器设备给内地企业,在地方政府核准下,港商可不作价提供机器设备给内地企业。


资料来源: 网络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