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
2012-11-28
欧盟国家(包括荷兰、丹麦、瑞典、奥地利、比利时、义大利、芬兰及德国等)於2002 年11 月 8 完成电器及电子设备废弃物处理指令,并在2003 年 2 月 13 日正式公告,预计2004 年 8 月31 日之前所有的欧盟会员国必须制定出属於自己国家符合WEEE & RoHS 之法令,并於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WEEE 中所规范的电子电器产品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不能含有RoHS 里所提到的危害物质。
欧盟制定此两项规范的主要目标是减少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废弃物并建立回收及再利用系统,从而降低这些物质在废弃、掩埋及焚烧时对人体及环境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冲击。为了能够因应此一绿色环保潮流,目前国内外大厂已纷纷开始制定属於自己公司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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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时程表
2002 年四月欧盟议会二读通过
2002 年十月欧盟议会与欧盟部长理事会达成共识
2003 年二月十三日RoHS指令(2002/95/EC)公布,提出六大限用有害物质及列举第一至第十点排外项目
2004 年八月十三日欧盟各成员国需完成国内立法
2005 年二月十三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议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之项目与禁用范围之检讨及再考量
2005 年八月十九日公告第2005/618/EC号决议,规范六大限用有害物质在「均质物料(Homogeneous material)」中之最高浓度限值
2005 年十月十五日公告第2005/717/EC号决议,增列第九点之9a及9b两个排外项目
2005 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告第2005/747/EC号决议,增列第十一至十五点排外项目
2006 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告第2006/310/EC号决议,增列第十六至二十点排外项目
2006 年七月一日六大危害物质之禁用
2006年十月十四日公告第2006/690/EC号决议,增列第二十九点排外项目;第2006/691/EC号决议增列第二十一至二十七点排外项目以及第2006/692/EC号决议增列第二十八点排外项目
2008 年四月一日公告,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於2008.04.01公告,裁定废除2005/717/EC (欧盟2002/95/EC-RoHS指令之修订版)中第二项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联笨醚。因此,阻燃剂 --- 十溴联苯醚(deca-BDE)将自2008.7.1起,禁止用於所有销往欧洲的电子电机产品。原来的排外项目条款仅能适用至2008.6.30
2008年5月24日发行的欧盟官方公报中,委员会公布了於2008年1月24日裁定的2008/385/EC 指令。其内容为在现行RoHS指令的排外项目附录中,新增有关铅(二项)和镉(一项)的排外项目。产品被列入排外项目的主因是现阶段没有可替代使用的无害化学物质
2008年12月3日欧盟执行委员会於公布针对现行RoHS指令的修正建议报告,草案结论如下∶
o 将医疗器材和监视及控制仪器以阶段式纳入RoHS
o 规范物质仍维持不变,但有4种物质目前为评估阶段(HBCDD, DEHP, BBP, DBP),未来可能会新增成为RoHS指令之管制物质
o 导入CE标示和EC自我宣告
o 将排外条款第28条删除,原条文为出自於2006/692/EC-”用於防止腐蚀及预防WEEE 指令第三类设备(资讯及电信设备)电磁干扰的未著色金属片及钮扣的防腐涂层所含的六价铬。(此排外项目仅适用至2007年7 月1 日)
RoHS管制的产品种类
大型家电用品
小型家电用品
资讯及电讯设备
消费性设备
照明设备
电动工具
玩具、娱乐运动器材
自动贩卖机
最高浓度限值
单一均质物料中 ( Homogeneous ) 所含的铅、汞、六价铬、PBB 和PBDE,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 0.1 %
所含的镉,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 0.01 %
均质物料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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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物料无法再以机械性方法拆解成其他单一均质物料。 |